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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招标网)

发布日期:2024-10-06 00:37:54 浏览次数: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质量安全监督站,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安全监督员。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内容。

一、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职责和作用

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管理。具体来说,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作用:

1.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施工现场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 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5.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二、质量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要求

质量安全监督员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一种专职或兼职人员,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管理。具体来说,该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要求:

1. 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经验;

2.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 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5. 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介绍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该条例对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该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