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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4-10-07 00:47:13 浏览次数: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对于甘肃省的建筑工程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内容。

一、责任主体的规定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负有责任。具体包括:

(1)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负总责,包括组织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组织招标和选择承包单位、组织合同签订和工程款支付、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等;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包括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监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监督检查结果负责,包括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测试、提出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2)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3)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具体来说:

(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的,或者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招标和选择承包单位的,或者招标文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合同签订和工程款支付的,或者工程款支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的,或者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