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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9-26 09:11:42 浏览次数: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该条款的出台旨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建设单位的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而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材料使用、设备安装、质量检验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施工单位的配合义务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整改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程序,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具体而言,建设单位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测、验收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要求,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四、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对于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具体而言,如果建设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将被处以罚款;如果施工单